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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效率是指税务稽查效果和用于税务稽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投入的比例关系。在“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税务稽查效果越好,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就越少,税款的流失就越少,对纳税人的震慑作用就大,就能净化税收环境,促进税收征收、管理的高效,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税务稽查由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组成,本文以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为例,就目前稽查与征管职责划分不清、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低、税务稽查的实施过程难以深入,查获率低、审理的不到位,处罚率低、执行难以及税务稽查社会影响力不够等税务稽查效率不高的现象进行了分析。究其原因在于税务稽查立法层次低不利于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现行税务稽查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人员薄弱,影响稽查效率、税务稽查技术落后、税务稽查信息化支撑不够,资源共享程度低、严厉的处罚规定形同虚设、税收司法保障尚未完全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手段软化、税务稽查职能定位不准不利于税务稽查效用的发挥、税务稽查考核制度不完善、纳税意识薄弱,对偷逃税比较宽容。税务稽查活动是由税务稽查法规、制度、规程,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和稽查技术以及稽查监控等稽查要素构成的。税务稽查各要素并不是单个孤立的独立因素,它们之间存在着各自独立、相互联系的内在关联性。因此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单独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应构建一个新型的税务稽查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税务稽查的法律建设。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强程序立法,制定专门的税务稽查法。提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级次,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制定一部税务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涉税违法违章的情节及相应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处罚上,可以采取较为灵活适度的办法,使处罚落到实处。建立高效的税务稽查机构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形成由总局稽查局、省级稽查局、市级稽查局的独立于税务局以外的垂直领导的新的组织结构,在税务征管局中设立稽查处,在稽查局中设立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调查人员兼具税官和警官双重身份。税务征管局中的稽查处、稽查局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在稽查深度、稽查手段、处罚力度上各不相同,杜绝各机构争抢案源、重复稽查、加重纳税人负担的弊端,提高稽查效率。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的基础上设立税务法庭,在人民检察院内设税务检察室。在当前尚不具备条件设置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和税务法庭的情况下,应建立起公安、检察和法院协同税务机关打击税收违法和涉税犯罪的司法保障体系,配备高素质的稽查人员。建立税务稽查干部的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终身培训的理念,利用网络设置案例进行虚拟稽查培训;建立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等级制度,税务稽查等级与工资薪金等福利待遇紧密联系,以起到激励作用。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的全过程,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稽查风险的意识,在执行税务稽查业务的过程中自觉地控制稽查风险。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税收信息获取机制,提高稽查选案率。运用先进的稽查技术。将审计方法合理吸收到税务稽查工作当中;研究开发和运用专门的税务稽查软件;恰当运用稽查约谈这种新的工作方式,使稽查部门集中力量办大案要案,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构建严密的稽查监控网络和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完善对税务稽查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复查制度,提高稽查质量,建立税务稽查错案追究制度,推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就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建议,如建立独立的、垂直的、与税收征管并列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建立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建立税务稽查案例库,借助网络平台,模拟稽查环境,培训稽查人员的实战经验;运用稽查约谈,降低稽查成本;细化处罚标准,使处罚落到实处,起到威慑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