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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属于权力机关监督权的组成部分,也是权力机关对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是:宪法与法律在监督对象的规定上不一致;法律与法律之间对于质询权的规定不协调;质询权实施的程序性规则还不完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诸多客观因素影响人大代表质询权的实现,如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传统意识中的“调和”观念等。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来看,应当通过树立宪法的权威性,理顺法律中关于人大代表质询权的条款内容;通过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任方式,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通过强化法观念和责任追究制,使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由虚置转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