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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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已经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智能机器人的大规模应用也将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我国目前没有智能机器人的相关立法,对其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和法律问题无法进行有效规制;国外已有智能机器人的相关政策和立法实践,但其调整范围大多局限于技术领域。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法律关于何种社会主体成为法律主体的规定不是任意或随意的,它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运用法律拟制技术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使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发展服务于人类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实现智能时代人类的最大利益。本文第二章,阐述智能机器人与法律主体的基础理论。首先从智能机器人概念、发展历史、功能特征和分类入手,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自主意识式智能机器人,阐明智能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是“身体”与“大脑”的关系;随后沿着法律主体一般理论和发展轨迹梳理出主体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总结出法律主体类型和范围具有开放性、进步性的特点;最后结合智能机器人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探讨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第三章,界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笔者结合现实社会生活实证分析了智能机器人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三点障碍;明确法律拟制概念,参照法律拟制技术在自然人和法人主体构造过程中的成功经验,阐述法律拟制技术在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构造中的应用路径;最后智能机器人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意味着要进行适当的法律制度安排限定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四章,论述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首先通过“人赋机权”、“有限权利”原则划定权利边界,提出虚拟财产权和数据获取使用权两项权利;随后分析了智能机器人应当履行的法律、道德和劳动义务;最后探讨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和形式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实现路径;第五章,探讨智能机器人规范举措。逐一讨论了法律规制与监管、登记备案制度和伦理规范体系三种规范措施,探寻三者共同运行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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