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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民事主体制度一直秉承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主体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大量的非法人组织出现,并且积极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但我国民法上并没有赋予它们与其作用相称的民事主体地位,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和研究也一直没有停息。民法典的制定给非法人组织在制度层面解决民事主体地位问题提供了契机。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试图对非法人组织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些浅显的思考,希望能以这种方式参与到推动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完善和民法典建设的理论思潮中。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论述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类型,首先对不同国家对非法人组织的不同称谓和概念进行梳理,从其称谓和定义上获得对非法人组织最直观的理解;然后通过德国、日本、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非法人组织的立法规定研究其概念范畴,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学术观点,从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入手,向内明确内涵特质,向外可区分与自然人、法人两大主体的界限,在此基础上给非法人组织确定一个较为科学全面的定义;同时对非法人组织进行类型化分析,参考大陆法系诸国和我国立法和实践的情况,尽可能全面地涵盖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非法人组织;接着对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进行列举,并分析当前法律环境下非法人组织存在的困境。第二个部分对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首先从民事主体制度的演变验证其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不断进步的体系,法律赋予某些社会存在以民事主体地位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然后对民事主体标准的主要理论进行总结,掌握不同时期主流的民事主体评判标准,从而对民事主体的标准认定有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现阶段的民事主体标准理论。从民事主体标准的进化上为非法人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提供支持。第三个部分对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的社会基础进行分析,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制度与价值意义、各国对非法人组织的理论及立法新发展这些方面说明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良好社会基础。非法人组织能否取得主体资格,经济生活条件起到决定作用。我国各类非法人组织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赋予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多元化的要求,也能够满足完善民事主体制度和民事制度的要求。二战以后各国也针对非法人组织面临的各种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为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和思路。第四个部分分析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的构成,从独立财产、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及法定程序三个方面论述非法人组织的构成要件。独立的财产是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使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定程序设立则满足了法律承认的形式要件。第五个部分从民法典角度讨论对非法人组织主体制度的构建。结合三个主要的民法典草案中对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规定,尝试从概念、类型、成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责任等方面对非法人组织制度进行阐述,以“非法人组织”作为其概念称谓,并结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在非法人组织的成立上,针对不同类型的非法人组织在设立原则上进行区分,并参考目前行政规章中对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因地制宜”地为立法提供思路和方向。在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认识到其与法人一样会受到性质、法规和目的的限制,我国立法对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的限制也可以从法人相关规定中借鉴。最后在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方面,参考德日以及台湾地区的判例和学说,提出结合非法人组织不同类型,对其责任承担进行区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