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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自由是意思自治在契约领域的体现,对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无限制的缔约自由成了强者抑制弱者的工具。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必须对缔约自由加以合理的限制,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必须与要约人缔结契约。 本文揭示、探讨了强制缔约在我国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立法缺陷,比较分析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强制缔约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结语七部分。 引言概括了强制缔约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阐述了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并说明完善我国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强制缔约涵义评析”针对当前理论界对强制缔约涵义的分歧,对强制缔约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强制缔约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思想根源。 第二章“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共分三节,分别对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三个理论基础——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弱者保护原则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对上述三个原则的体现。 第三章“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探讨了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对社会正义的实现、社会文明的推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起的重要作用,说明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适用对当今社会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第四章“有关国家和地区强制缔约的立法比较”从强制缔约的适用对象、受要约人承诺的前提条件、受要约人承诺的时间和受要约人不履行缔约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蒙古和阿尔及利亚的强制缔约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五章“完善我国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建议”先从案例出发总结社会民众与司法界对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再对我国现行强制缔约法律制度进行检讨,最后从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受要约人承诺的时间、受要约人以正当理由拒绝缔约应当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和受要约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建议。 结语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肯定了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对契约自由原则丰富和发展,对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作用进行了展望。 我国现行立法在强制受要约人缔约方面存在种种不足,无法解决现实中的种种矛盾。揭示我国现实社会问题,比较分析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强制缔约立法,完善我国强制缔约法律制度,有利于平衡契约双方的利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