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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广州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公共服务的实证视角,通过对“阳光检务”活动中服务民生举措的内容、效果、不足等方面的分析,探讨检察机关面向社会提供司法公共服务的可行性路径,为我国公共服务体系改革的探索和研究提供分类方向上的实证性参考。本文在厘清“司法公共服务”概念的基础上,在“检察保障和服务民生”、“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和“掌舵——划桨”等理论支撑下,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内外公共服务和司法公共服务改革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从实践的角度,以“阳光检务”活动作为切入点,对广州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公共服务展开个案研究,介绍检察机关司法公共服务开展的实施背景,并具体介绍“派出检察室”、“网上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公益诉讼”等几个已经开展较好的做法,分析其达到的预期功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结合国内外司法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改革模式对“阳光检务”的启示,分析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公共服务的目标设计和向深层次完善的对策。广州市检察机关的“阳光检务”提供了多种类型司法公共服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解决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特定的司法诉求,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有效地协助政府化解了社会矛盾。所以,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中,应该认识到政府建立的公共服务体系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关于司法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可以借鉴西方政府“多元化”公共服务和司法公共服务体系的有益经验,在我国法律的框架内,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不足,服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