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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进程。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的基础是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事权进行明确规定,并制定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同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合理地、规范地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1949年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多次向地方政府下放事权,又多次向上集中地方政府的权力;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也在进行着事权的调整。现在我国地方政府的事权发生了深刻地变化,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职责同构、权限不明的问题和地方政府缺位、越位的现象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不合理的行政层级、法律规范对各级政府事权的配置模糊、地方利益表达和平衡机制的缺乏、地方政府事权执行不规范、相应的责任和监督机制的缺乏等有很大的联系。而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公共服务最大效用的发挥。所以应通过制度设计重构行政层级,准确定位各级政府的职能,合理地配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同时建构法律化的财权制度、高效地权限争议解决机制和事权的责任监督机制。本文安排的内容共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地方政府事权及其法治化的一般理论。首先论述了地方政府事权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的概念和特点。其次是地方政府事权法的配置方式,分别是以确定剩余权归属的方式配置事权、以比例法配置地方政府的事权和以列举法配置地方政府的事权。再次阐述了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的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效率原则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最后说明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的意义。第二部分,讲述了建国后地方政府事权的历史演进,这一历程分两个阶段。一是建国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具体分为四个时间段。这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事权的调整都没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各级政府横向的事权进行配置,没有理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以及同级政府各个部门之间事权的界限。二是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事权法的配置,尽管这一时期政府的事权配置有了制度化设计,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在事权配置中大多处于被动的执行地位,所以地方政府事权配置的进程难以完全和中央政府同步,地方政府事权配置的进程远远落后于中央政府。第三部分,对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的现状进行了客观性地考察,总结了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的问题。首先表述了地方政府事权配置的现状,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介绍。其次总结了地方政府事权配置的问题,包括不合理的行政层级、法律规范对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不清晰、缺乏地方利益的表达和平衡机制、地方政府事权执行不规范的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第四部分,在上文理论分析和对各省事权划分的现实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地方政府事权法治化的路径。一是行政层级的法治化建设,二是地方政府事权划分的规范化、法律化。在对各级政府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对地方各级政府事权内容和配置的程序作出了规范化、法律化地规定。三是地方政府事权运行的规范化、法律化,包括财权制度的法律化、建构政府间权限争议解决机制和建立地方政府事权的责任机制。四是地方政府事权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