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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刑法中研究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中的占有区别于民法中的占有,也区别于刑法中的持有和民法中的所有等概念。通说观点认为对占有的判断既包括事实要素也包括规范要素,然而学界对占有概念的认定争议主要在于对规范要素在占有中的不同定位之理解,事实性占有与规范性占有的分歧在于判断规范性的准确内涵以及规范性是否对占有的判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事实性因素是刑法中占有不可缺少的内容,在进行占有判断时是首先要考虑的,而规范性要素作为刑法中占有的选择性的内容,其作用也仅仅在于对事实性判断起补充性认定之观点,才能对刑法中财产犯罪的研究产生司法指导功能。司法指导功能表现在:在定罪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停止形态的重要依据,因为通过对占有状态进行改变,再加之改变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成立犯罪的罪名也不相同;在刑罚方面,研究占有能够对不同的财产犯罪的刑罚适用进行合理的解释。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明确认定占有概念的适用规则,论证特殊情况下的占有归属问题,以求达到依据占有能够对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和刑罚适用进行合理解释之目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刑法中占有的概述。接下来,首先论述占有在刑法中通常出现的三种场合,第一种是“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其作为目的而存在;第二种是侵占罪中的“占有”,其不同于静态的占有状态而是更强调动态方面的对财物的支配和利用的行为,其作为行为而存在;第三种则是作为静态的“占有状态”,即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主要是用来解释成立财产犯罪所包含的构成要件中的“占有”,而这正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将第三种场合下的占有上升为一种利益,则是作为刑法财产犯罪中所侵犯的法益之占有。由于本文主要介绍的是事实状态的占有,以及认定事实状态所要使用的规则,所以在最后一部分有所涉及作为非法目的的占有和作为法益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占有具有事实性和排他性的特征。接下来,通过对刑法中的占有与刑法中的持有对比、刑法中占有与民法中所有对比以及刑法和民法中占有相对比,来更清晰的认识刑法中占有的内涵与特征。最后,介绍了依据不同的标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本文主要详细介绍了根据物理控制支配事实的不同表现,占有所表现的具体不同的类型。第二部分,刑法中占有的认定规则。接下来,主要论述理论上对刑法中占有的几类占有规则。最早提出占有的认定规则是事实控制论,主张占有的认定仅依靠事实控制,谁在事实上控制着财物,谁就成立对财物的占有,但是其无法解决共同占有的认定问题。基于事实控制论弊端,有学者提出规范性占有概念,主张占有的本质在于规范性,规范主要是指法律规范、社会观念以及道德准则,广义上还包括一定的行业标准。强调一种基于社会观念而产生的空间支配关系,在规范性的占有概念中,判断占有存在的核心标准是分配领域,只要财物处于自己的空间领域内就取得占有,除非他人有更紧密的支配关系。然而,规范性占有忽视事实控制本身,嫌有观念化占有之疑,且混淆了占有的成立与合法占有二者的关系。也有学者提出占有的认定应包括事实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二重性占有,二重性占有较事实性控制论与规范性控制论有所进步,但二重性占有概念的缺陷在于没有明确的表明占有的本质何在,事实因素和规范因素谁占主导性地位,因此,使得占有概念特别容易在事实性占有和规范性占有之间来回转换,并且在对封缄物的占有归属问题上难以自圆其说。在二重性占有论发展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缓和性的事实控制说,主张认定占有应坚持以事实控制支配的主导地位,只有在事实控制因素难以认定的时候,规范性要素作为补充功能才能认定。笔者赞同缓和性的事实控制论,无支配事实即无占有,以缓和性的事实占有概念来解释特定财物的占有属性,既有占有的事实性,又考虑其他客观因素,避免理解的孤立化。第三部分,特殊情况下刑法中占有的归属认定。接下来,主要选取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特定物的占有归属问题来论证解释,以期说明缓和事实控制论存在的合理性。在实践认定中,封缄物的占有归属和存款的占有归属都存在多种学说,争议不断,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相应的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封缄物占有归属主要有委托者占有说、受托者占有说、区别说和修正区别说,而存款的占有也主要存在储户占有说、银行占有说、二分说和双重占有说等学说。笔者试图在缓和的事实控制论的认定标准下来解释二者的占有归属。封缄物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受托人占有,既是对刑法中占有判断采取事实控制支配说为基础地位的反映,也是符合社会大众对实践中封缄物归属的习惯认定。对于存款的占有归属应采用二分说,在区分存款的“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的双重性质下,通过引入财产凭证与财产凭证下的现金的分离性之见解和主张存款债权的“准物权”性,认定存款现金由银行占有,而存款债权则由储户占有,对解决实践中错误汇款、错误提款等案件意义重大。第四部分,刑法中占有的司法功能。接下来,通过以上对刑法中的占有的理论分析,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论证刑法中占有对认定财产犯罪的司法实践意义。坚持刑法中占有的认定标准,判断不同的占有侵害方式以及分析占有是否移转等,在定罪方面解释财产犯罪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及刑罚适用方面等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所有人取回所有物的情形是行使权利还是构成财产犯罪?涉及到刑法中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认定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占有,对于侵害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场合的行为性质认定具有很好的作用。通过对不同的占有侵害方式的分析,对于区分侵占罪与夺取罪以及夺取罪与毁弃罪,且在坚持控制说的基础上,判断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方面都清晰明了。最后又通过依据占有侵害方式的不同因而财产犯罪诸罪名之间刑罚适用之不同进行了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