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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是中央和地方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是组织税收收入的专门机关,它在捍卫税收制度、维护税收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税务工作者若有涉税渎职行为,直接地,会造成规范的组织行为紊乱,国家权益的丧失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失序;间接地,会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法治税务建设的阻滞。近年来,一方面,全国税务系统倡导“空气政府”的构建,对企业无需求不打扰、降低检查频次等,这不可避免造成了严格税收执法及监管相对的弱化,给涉税型渎职犯罪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受经济下行因素的影响,经济主体资金压力大,一些经济主体为了少缴或不缴税款,不择手段利诱征税主体,造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多发。但司法实践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纵然多发,以本罪名进行认定却较少,即使认定,量刑也多采用缓刑等轻刑主义,反映了对本罪适用的选择性弃置。因此,对本罪犯罪构成准确的司法认定,司法疑难问题的明确和解决尤为必要,并亟需构建符合司法适用的操作规范、符合刑法体系融贯的具体规范。以此,方能降低本罪的发案率,并最大限度保护相关法益不受侵犯。论文立足于本罪司法认定及其和司法实践的脱节,综合运用理论思辨法、个案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具体进行了以下阐述:首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部分,重点论述了本罪行为主体的刑法规定、司法认定并对现行征税主体类型逐一分析;从本罪的责任形式及关于“徇私”的认定上对本罪积极的责任要素予以阐释;对具体税收征管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表现进行完整呈现;从理论层面对本罪危害结果的范围予以认定,从司法解释和危害结果的认定两个层面对本罪所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损失予以认定,弥补了基础理论研究的空白。其次,对本罪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明确,针对本罪适用中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问题,研究分析因果关系判断的基本理论,创造性地从有利于本罪清晰判断的角度构建了对本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原则和方法,针对本罪司法适用中的共犯及罪数问题的更好明确,寻求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最后,对本罪从司法认定困境角度进行立法反思,并提出了适宜操作的、具有前瞻性的构想,对本罪主体作出“税务公务人员”的重新界定、增设财产刑、明确重大损失的量化设置等等,期待司法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立法的及时跟进,以充分顺应税收征管实践发展、司法认定需要,发挥好本罪在税务渎职犯罪领域的预防和震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