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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人口急速增长,给城市承载力带来巨大的压力。城市居高不下的房价使人难以承受,但我国租房租赁率却一直不高,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关乎租赁双方的切身利益,因为住房租赁本身的特殊性,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经济实力、合同利益等方面不对等,出租人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为了获得一个适宜、安定的居住环境,这是涉及保障承租人人格尊严、自由及个人隐私的重要行为,而出租人仅仅是为了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所以为了实现租赁双方的实质公平,有效保障承租人利益,应该给予承租人如同劳动者或消费者一般的特殊保护。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偏向保护出租人的利益,至少未明确体现对承租人的倾向性保护。租金快速上涨、租赁关系稳定性差、房屋不符合适住性标准等问题,皆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放任自由的住房租赁市场规则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通过比较研究、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从宪法学、经济法学和民法学等法学理论的角度探讨对承租人倾向性保护的依据,分析了目前对住房承租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与研究成果基础上,从宜居、易居、安居的角度对我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