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证券交易产品复杂化和专业化趋势的加强,投资者在选择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会越来越依赖于证券商的推荐。因此,为了确保证券商能够适当推荐产品或服务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适当性规则”在证券交易领域已经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规则。我国创业版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市场和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中已有关于适当性规则的相关规定。从2012年伊始到2013年,证券业协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发布了有关“适当性规则”的规定,再次凸显了适当性规则在我国证券交易领域的重要性。当然,目前有关适当性规则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从学习借鉴和自我提升两种层面上来发展与完善。本文将从四个部分来阐述与分析有关适当性规则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适当性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基础。适当性规则产生于美国证券交易中,最初只是作为证券商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随着证券业的成熟而逐渐演变为监管规则,其具体内容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是合理根据适当性规则;二是客户特定适当性规则。本文侧重从“买者自负”原则和信义义务两个角度来深度挖掘适当性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世界主要资本市场中适当性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美国自律性组织首先提出了适当性规则,但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0b-5规则将适当性规则纳入了行政监管的范畴,并通过司法判例和仲裁裁决使其内容得到最大的充实;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规定对适当性规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日本则通过一系列立法实践最终确立了适当性规则的法律地位。本文还从立法模式、适用对象、投资者信息内容等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分析,旨在探寻各国规定中的共同点与相异处。第三部分全面梳理了我国证券市场中适当性规则的现状,包括对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直接规定和相关市场(如创业版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市场以及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中有关适当性规则的规定。另外,本文还总结归纳了我国证券市场中适当性规则的特点,并深入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从适当性规则的法律定位、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具体内容构建、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规则的民事责任和投资者救济途径四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论述,旨在完善我国证券交易中的适当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