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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前十年是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十年,信息技术以及其衍生的相关产品与服务已经深入到人类生产、生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可谓“无处不在”。信息产业高速发展带来了与之相关的内容产品、服务和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和变革,在这场变革中,技术、需求、市场、监管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响,不断推动,带来了内容产业的三次革命:数字技术带来了内容及相关产业的第一次革命,使得传统内容向数字内容不断转变;Web2.0及相关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内容及相关产业的第二次革命,数字“微内容”产品、服务“大行其道”;三网融合及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将带来内容产业的第三次革命,内容的跨平台、跨网络、不断融合发展将成为未来的趋势。随着数字“微内容”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带来了全新的内容传播模式,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内容需求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大量不良的“微内容”,严重威胁着内容的健康发展和内容受众的利益,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本文通过借鉴生物学疾病传播和计算机病毒传播模型的基本理论,同时结合数字“微内容”传播的机制和特点,针对数字“微内容”的传播进行了系统建模研究,重点研究内容包括数字“微内容”传播模型研究、不良数字“微内容”传播模型研究和不良数字“微内容”监管模型研究。同时,本文对数字“微内容”的发展动因及我国数字“微内容”监管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和论述。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关于数字“微内容”传播模型的结论用户与平台的互动机制是数字“微内容”传播最核心的特征和推动力,本文基于这种传播机制,同时借鉴生物学病毒传播模型构建了数字“微内容”传播模型。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数字“微内容”的整体传播速度非常迅速,呈现指数型增长的趋势;只有到达一定规模之后增速才开始减缓,此时传播到达的平台数和用户数已经非常巨大;(2)用户访问率、访问用户转载率和初始发布平台数都影响着数字“微内容”的传播速度,随着其增加都将不同程度加速数字“微内容”的传播速度;(3)随着用户访问率的增加,数字“微内容”传播速度呈现指数型增长趋势,最终达到饱和的平台数和用户数也增加了;(4)随着访问用户转载率的增加,数字“微内容”传播速度呈现指数型增长趋势,但最终达到饱和的平台数和用户数不变;(5)随着初始发布平台数的增加,数字“微内容”传播速度的影响呈现幂函数型增长趋势,但最终达到饱和的平台数和用户数不变。2.关于不良数字“微内容”传播模型的结论制作者持续对内容进行发布是不良数字“微内容”传播的核心特征,本文通过引入这一变量,建立了不良数字“微内容”自由传播模型和制作者主动推动的传播模型。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从整体上看,不良数字“微内容”的传播与健康的内容传播情况类似,传播速度呈现出先慢后快再慢的趋势,在经过最初慢速传播之后会呈现指数型的增长趋势(数字“微内容”传播模型其他参数分析结论也成立);(2)不良内容制作者的主动推动会导致其传播速度大于健康内容的传播速度,制作者的这种推动使得不良数字“微内容”在很短的时间内传播到更多的平台和用户,造成更大的危害;(3)随着制作者的主动推动v的增加,某一时刻不良数字“微内容”传播到达的平台数和用户数会以幂函数的形式增加。3.关于不良数字“微内容”监管模型的结论政府对不良内容进行监管体现在传播平台、用户和制作者三个方面,本文从这三个角度建立了不良数字“微内容”监管模型,分析了监管实施对不良内容传播速度和范围的影响。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对平台、用户和制作者进行监管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不良数字“微内容”进行有效监管;(2)对平台进行一次性监管1)能够在监管的短期内降低不良内容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监管效果将会消失,并不能改变不良内容最终到达的平台数和用户数,长期监管效果不好。2)某一时刻的监管效果与一次性监管实施的时间成反向关系,即:监管实施越早,某时刻的监管效果反而越差,原因在于从监管实施到该时刻的时间较长,不良数字“微内容”传播的时间较长。3)某一时刻的监管效果与监管效率水平呈正相关的关系,即随着监管效率水平的提高,监管效果也越来越好,即不良数字“微内容”到达的平台数和用户数越来越少,造成的危害也在减小。(3)对平台进行持续监管1)对平台进行持续监管能够迅速减少不良数字“微内容”传播的平台数和用户数,从而降低其带来的危害,相对一次性监管而言监管效果更好;2)随着时间推移,持续监管能够使不良内容到达的平台数降为零。3)随着监管开始实施时间的推迟,监管效果越来越差,即某时刻不良内容到达的平台数和用户数都会增加;不良内容发布的最初的一段时间内(0-48小时)是对其实施持续监管的最佳时机。4)整体上,监管效果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而升高(不良数字“微内容”到达的平台数和用户数递减);监管水平的作用效果也随着其自身提高而减弱(图象斜率越来越小),在监管水平较低的时候其提高之后的作用效果更加明显,在监管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其提高之后的作用效果逐渐减弱。(4)对用户监管:通过对用户进行监管以降低用户对不良数字“微内容”的访问率和转载概率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管效果;某时刻不良内容到达的平台数和用户数会随着用户转载率降低而降低。(5)对制作者监管:通过对不良内容制作者的处罚来降低其主动推动内容发布的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管效果;某时刻不良内容到达的平台数和用户数会随着制作者平台发布速度的降低而降低。4.关于数字“微内容”发展方面的结论对于数字“微内容”发展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数字内容和数字“微内容”特点、分类和发展动因等方面的分析,构建了数字“微内容”发展动因矩阵系统研究数字“微内容”发展情况,同时,基于该矩阵和数字“微内容”传播模型提出了数字“微内容”发展的三个趋势,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数字“微内容”的发展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驱动因素主要分为四类:技术驱动、需求驱动、媒体转型驱动和政策环境驱动。对于这四类驱动因素中的具体要素而言,其对数字“微内容”发展的驱动效果并不相同,依据其驱动效果可以划分为保健驱动因素和激励驱动因素。保健驱动因素指对数字“微内容”的产生和发展起基础性作用的因素,它不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数字“微内容”的发展,但如果缺少这类因素数字“微内容”将不会产生或者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激励驱动因素指对数字“微内容”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因素,它不是数字“微内容”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对数字“微内容”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激励”的效果,决定着数字“微内容”发展的水平。依据对数字“微内容”四类驱动因素及其要素的保健作用和激励作用,本文构建了数字“微内容”驱动矩阵。(2)数字“微内容”的发展有以下三个趋势:更多的内容传播平台和业务应用类型;多种接入方式带来用户数量的增加;内容专业化趋势明显。5.关于我国数字“微内容”监管问题及监管体系的结论(1)我国数字“微内容”的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在内容制作环节,制作者身份隐藏导致源头监管失效,海量的“微内容”和数量巨大的用户群带来监管问题;在内容传播环节,“微内容”跨地域、跨国传播的特性导致国际、区域监管合作困难,网络运营商和平台运营商难以有效参与监管;从“微内容”特性来看,“微内容”发展更新速度快,导致法律法规建设落后和监管技术落后;随着三网融合进程的发展,业务的融合和企业的融合也给数字“微内容”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业务的多网络传输和跨平台发展;政府信息和技术等监管资源的不足和多部门监管的协调问题。(2)我国数字“微内容”监管应该构建体系化的监管层次,整个监管体系划分成定义/机制层、协调/创新层和手段/执行层。其中:定义/机制层主要是明确数字“微内容”监管相关问题的界定和监管的机制制度,其中监管相关问题的界定包括监管的目的和原则、监管的主体和客体;监管机制制度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激励惩罚制度。手段/执行层主要是阐述对数字“微内容”监管的具体执行手段和执行方法,基于本文提出的数字“微内容”传播过程模型,将监管手段的执行分为前端监管、中端监管和后端监管。协调/创新层是适应数字“微内容”发展及其监管面临新环境的关键层,其核心作用是保持数字“微内容”监管体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形势,保证监管的快速有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协调作用,通过协调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工作,形成合力,有效对数字“微内容”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创新作用,包括监管手段创新、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创新和法律法规完善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