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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普及,经济全球化负面效应的显现以及全球市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各主权国家开始注意到国际投资协定单一的投资保护目标和宗旨对东道国必要管理主权的限制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并积极推动国际投资法制改革。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意合理设计投资协定,通过在投资协定中增加一般例外条款,在做出投资保护承诺的同时,为东道国实施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利益保留合理的政策空间,使其由原来的单向注重投资者保护向追求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平衡的模式发展。但是,一般例外条款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利益平衡功能在近年来才受到重视。而且相比于投资协定中普遍存在的其他实体性条款,一般例外条款的发展起步晚,在不同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规定形式各样,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还未出现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案例。国际投资法学界对一般例外条款的价值功能、性质、解释适用和审查标准等方面也存在分歧意见。本文肯定了际投资协定中纳入一般例外条款的必要性,但要想实现一般例外条款平衡投资者-东道国间利益的功能,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主要对一般例外条款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一般例外条款是适用于整个投资协定的保护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其中具体分析了公共利益这一核心概念,并肯定了公共利益目标的发展变化性。为进一步明确一般例外条款的概念,将其与非排除措施条款、特别例外条款、安全例外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二章主要从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的提出、国际投资法制利益平衡模式改革和一般例外条款的利益平衡功能三方面详细分析了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一般例外条款的必要性。认为一般例外条款的纳入无论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东道国、投资者与投资者母国的共同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章首先总结了一般例外条款的发展现状及条款规定的特点,并将一般例外条款按照结构构成分为前言性要求、公共利益目标和目标与措施的关联性要求三部分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为引起仲裁庭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关注,对一般例外条款的解释提供方向和指引,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介绍了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解释方法和借鉴WTO 一般例外条款的解释方法。第四章对一般例外条款在仲裁实践中的审查与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综合考虑一般例外条款的利益平衡功能,加上对重大安全例外条款自裁决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一般例外条款的性质不易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应该综合考虑缔约国国情实际和具体的公共利益目标的特点,使用确定的的措辞设定成自裁决性质或者非自裁决性质。并且明确了一般例外条款不能排除仲裁庭的审查权。仲裁庭可以根据一般例外条款的性质进行相应的实质审查或者善意的形式审查。第五章根据中国目前兼具投资输入国和投资输出国身份的国际投资角色定位,从综合考虑的角度,提出符合我国目前双重投资身份需要的一般例外条款设计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今后新投资协定的签订或者已有投资协定的修改提供可行性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