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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及后续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构建和可操作性上进一步做出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审查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的核心问题,已受到较大关注,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反悔权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反悔权作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立足我国国情并结合近年我国取得的司法经验,对反悔权存在问题的解决进行探索。本文共分为五个模块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反悔权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对于国内外就反悔权问题的研究以及法律实施现状,进行概括描述,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即解决认罪认罚制度中反悔权在立法、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立足我国国情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吸收域外该制度的有益成分,对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处理、救济和制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法解释研究方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从反悔权本身入手,剖析了认罪认罚制度中反悔权的内涵、性质以及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下一步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反悔权本质上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其存在具有正当性,因为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体现了对被追诉人程序性处分权利的尊重和辩护权的保护,也确保了其认罪认罚自愿性,对发现并防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和第四部分,通过实证,对92件样本案例进行统计和多角度的数据分析,剖析反悔形成的原因,经调研发现被追诉人反悔的主要原因有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检察院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恶意反悔、技术性上诉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不自愿等,对于这些原因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我国当下反悔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以及公权力机关对于被追诉人反悔后的应对缺乏必要法律规制、反悔后的证据问题(反悔前的证据能否继续使用、证明标准是否降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问题(如何看待具结书效力、量刑建议精准度不够)、对被追诉人反悔权保障不足的问题(辩护权和告知权保障不充分、被追诉人反悔后可能面临从重处罚的风险)。第五部分则针对前述问题,提出自己对于问题解决的设想,即降低反悔率、减少不必要的反悔行为,同时加强对被追诉人行使正当反悔权的保障,具体包括:第一,通过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精准化使法院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反悔后的认罪认罚案件不降低证明标准、强化值班律师的权利、完善自愿性审查机制、探索被追诉人可自愿放弃反悔权等来降低被追诉人反悔率;第二,通过明确反悔权行使的主体、方式、理由以及行使时间节点规范反悔权的行使,本文认为反悔权的行使主体应仅限被追诉人本人,方式设置以便利被追诉人为宗旨,可书面,亦可口头,形式多元,但对于反悔权行使的具体程序本文将其细化为四个步骤;在时间节点上,本文认为原则上应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至一审宣判之前,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宣判后也可以反悔;而反悔的事由,应以提出反悔的时间节点来区分设置,在法院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可随时撤回,在法院审查完成之后到宣判前,撤回应当作到事由“正当、合理”,在法院宣判后对被追诉人的反悔应设置更严格的理由条件,对恶意反悔者,应当予以惩戒,防止反悔权被滥用;第三,明确被追诉人反悔后的处理与救济措施,具体包括对于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撤回有罪答辩的处理、明确反悔后证据不得继续使用的原则、反悔后更换案件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加强对被追诉人放弃上诉权后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