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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洛-庞蒂意义上的“身体意向性”与唐·伊德意义上的“技术意向性”构成了在胡塞尔之后意向性概念的两种发展方向。从两种意向性的概念出发,也就构成了技术与身体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并继而构成了“技术的身体维度”与“身体的技术维度”。这两个维度也分别对应着两种伦理学。一种是基于技术意向性概念和技术中介论的“道德物化”伦理学;一种是基于身体意向性概念和身体中介论的“身体伦理学”。“道德物化”伦理学强调的是通过技术设计的手段,把一定的道德命令物质化到技术人工物当中,使技术人工物引导人们的行为合乎规范;身体伦理学则是在吸收梅洛-庞蒂“现象身体”的思想基础上,以福柯意义上的基于“关心自己”的修身伦理和舒斯特曼意义上的身体美学为方法论基础。但这两种伦理学皆有其内在的缺陷。“道德物化”伦理学因太过强调技术设计和技术的中介效应,把道德作了技术化的处理,就不能理解引导人们的行为合乎规范与培养有德性的人之间的根本区别,“道德物化”伦理学因而需要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美德伦理的补正;身体伦理学因太过强调审美的身体和感受的身体,它就容易丧失其社会实践和社会批判功能,使它既难以为技术时代提供道德责任原则,也缺乏对他者之绝对责任的伦理维度,身体伦理学因而需要约纳斯和列维纳斯意义上责任伦理学的补正。因此,当下的技术时代需要一种综合性和互补性的伦理学,这种面向技术时代的伦理学既能应对技术失控和技术异化的问题,促进面向并回应他者的、更加民主化的技术设计和技术实践活动;又能解决身体欲望被无限制地激发和生产的问题,使身体真正成为一种警惕和改造技术的社会批判和社会实践力量。只有通过这种综合性和互补性的伦理学,才能促进技术时代人与技术、人与自身的完满的、适度的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