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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离婚诉讼日益普遍,离婚诉讼中存在的财产纠纷问题也日益加重,为得到个人非法利益,达到个人不合理的目的,在离婚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争财产的现象日益突出。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实施后,一些心存侥幸的当事人通过在离婚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共同承担夫妻债务的方式,达到侵占夫或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目的,以此多分家产或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对虚假债务、赌债、毒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举证苦难重重。再加上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混淆视听,对于认定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更是难上加难,稍有不慎就会偏离公正的轨道,不能妥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注意到存在于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证据上升问题,有人认为可以通过虚假诉讼罪进行处理,也有人认为可以通过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进行处理,也有人认为可以通过妨害作证罪处理。司法实务工作人员从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角度出发,来保护对债务不知情夫或妻一方的利益;许多学者专家从举证角度分析了从夫妻共同债务中剥离个人债务的难点;大多数学者都认识到了夫妻一方恶意伪造债务的恶劣影响,希望以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来保护夫妻非债务方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离婚诉讼中存在的虚假证据情况做了许多相应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夫妻中非举债方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证了司法公正。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对离婚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相关人员处罚缺乏力度等原因造成了离婚案件中虚假证据现象屡禁不止,且在虚假借款数量和数额上均呈现上升趋势。通过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研究,不难看出这背后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司法的原因。立法方面,婚姻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对外债务法律上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对虚假证据的民事责任追究上,力度较小,责任较轻;在对虚假证据的刑事责任追究上,罪名不够细致,对民事诉讼中虚假证据行为的刑事处罚还不完善。司法方面,离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违法成本小,且有先例可循。所以行为人瞄准法律的漏洞,利用司法手段达到个人不法目的。在分析离婚诉讼中虚假证据上升的立法根源和司法根源的基础上,提出对相应制度与程序进行完善。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开展调查,辨别证据是否真实,债务是否真实,同时加强对家庭日常生活情况的调查,确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对离婚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予以追责,不论当事人是否离婚、离婚后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是个人债务,都要对诉讼过程中提供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处分,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明确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效打击离婚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遏制离婚诉讼中虚假证据上升现象,以此严肃诉讼审判纪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