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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事权利体系根据物债两分的方式将民事权利划分为物权或者债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了新的权利,比如人格权、知识产权。就知识产权而言,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权利为核心,以行为准则为外延”的混合性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才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着更多的价值冲突。既然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较多的价值冲突,那么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中行为人所享有的抗辩事由也会出现新的特征,这种特征正是知识产权中的价值冲突所导致的,因此要对知识产权中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知识产权中的价值冲突最直接体现在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上。在传统的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中,基础性权利决定了相应的请求权,且基础性权利和请求权一一对应,但是这适用限定于权利属性较为明确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混合型的权利,恐怕传统的民事权利救济体系无法为其配置一个合适的请求权。因此,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救济,则需要建立一个可以容纳知识产权的救济体系,也就是本文所主张的统一性救济体系。统一性救济体系是根据民事责任的种类来进行构建的,比如行为人需要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那么权利人便可以主张排除妨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然知识产权中的请求权产生的依据和种类发生了变化,那么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抗辩也随之变化,笔者根据请求权的变化对知识产权中的抗辩提出了新的解释,即根据知识产权性质的双重构造主张知识产权的抗辩也向双重构造发展。通过对知识产权中的抗辩进行了整理,并按照不侵权抗辩、停止侵害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对知识产权中的抗辩进行重新梳理,使知识产权中的抗辩形成一定的体系。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的价值冲突为线索,通过对知识产权性质的重新解读,从而研究知识产权性质特殊性对知识产权的救济体系和抗辩制度带来的影响。本文主要包括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写作的背景、目的与意义、研究问题以及研究的主要方法;第二章是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的价值冲突进行整理,并且分析这种价值冲突与知识产权性质之间的关系;第三章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现有抗辩事由的梳理,总结知识产权抗辩呈现的新特征并分析其与知识产权价值冲突的关系;第四章主要在传统观点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性质的再认识,并分析传统的救济体系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一种符合知识产权性质的救济体系;第五章对知识产权抗辩体系重新体系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根据一定的原则对这些抗辩进行重新划分;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语部分,是对前文的一个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一定的展望,希望能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救济和抗辩研究提供一点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