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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在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发展变化可谓日新月异;加之法律是对已有行为的规范,永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的特点,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件。为此,出现了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讨论,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宪法司法适用的原则。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可谓莫衷一是。支持者总是引用宪法序言中关于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国内所有组织的活动均要以宪法为活动准则这样一段话来证明宪法司法适用的正当性。而与之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如果宪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被广泛适用,会使宪法沦落到与其他部门法一样的地位,甚至会造成宪法实施的混乱局面。我们相信,宪法适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但在适用过程中要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有条件地加以适用,否则,正如反对论者称宪法的司法适用会降低宪法的权威性。本文共分五个部分,文章从宪法司法化的内涵和特点入手,探讨了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从而为宪法司法化的论证建立了起点;第二部分从政治体制、法律关系、宪法诉讼等三方面分别论证了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国构建宪法司法化找到了现实依据;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国外比较典型国家的宪法司法化的情况,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经验;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存在的问题,为宪法司法化制度的形成找到了根据;第五部分则在前四部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实路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审委会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庭相结合的宪法司法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