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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同居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及理论研究对此非常重视。我国民法学界对婚内同居问题研究较少。我国现实生活中,扰乱夫妻间婚内同居关系的行为时有发生,受害者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为使夫妻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有必要促进我国婚内同居立法的完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包括三章。第一章对婚内同居做出界定。从词源与法理涵义考察婚内同居概念,评判我国婚内同居问题的立法、司法现状,在介绍我国法学界对婚内同居问题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婚内同居权作为婚姻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权利之一,其不能仅停留于自然权利的保护阶段,而应上升为法律权利的层面。婚内同居权具有权利义务一体性、绝对性与相对性双重属性、支配权和请求权双重属性、不可强制执行性等主要特征。第二章考察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婚内同居问题立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对婚内同居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如德国法律赋予配偶对婚内同居权的抗辩权,而法国法则把住所决定权与婚内同居义务一并规定。英国法对婚内同居的权利义务和司法别居也做了规定,美国的家庭法宣称其核心是将宪法的平等保护应用于夫妻双方。我国香港地区对婚内同居义务规定得极为详细,表明香港在婚内同居权上的道德习惯和立法态度。澳门地区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对婚内同居问题的立法也与法国极为类似。台湾强调婚内同居义务乃夫妻互负之义务,并以但书形式规定例外情况。第三章构建我国的婚内同居制度的立法建议。婚内同居制度的法律基本条文表述为:夫妻互享、互负婚内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不能同居生活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婚内同居制度权利义务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要求配偶与之共居一所的权利;要求配偶与之进行性生活的权利;要求配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与照顾及在精神上给予理解、尊重及慰藉的权利。对于婚内同居权的救济,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婚内同居义务时,主张权利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1)诉请离婚;(2)免除或部分免除主张权利方的生活扶助义务;(3)要求精神损害赔偿;(4)必要时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制裁。对于滥用婚内同居权的,不宜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