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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在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判例的形式予以认可,而梳理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层面有关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可知,在2004年《物权法草案》中曾短暂的出现过,但由于学界争议较大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似乎对让与担保作出规定,其含义实质还是模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虽然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似乎是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但实质上仍然是模棱两可。直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民纪要》第七十一条正式明确了让与担保的概念和效力,由于该会议纪要并非法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为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日后写入法律奠定基础。因此,时至今日我国在立法层面也未认可让与担保制度。这就导致司法实务界判决各异,由此引发对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质疑以及是否需要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争议,并且进一步导致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让与担保系指让与担保设定人与让与担保权人约定,将担保物所有权形式上移转给让与担保权人担保债务履行,若债务按时清偿,担保物所有权又归属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反之,让与担保权人享有对担保物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物权属性,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别除权这种优先受偿权途径实现其债权,并且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让与担保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但对于让与担保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予以法律规制。本文第一部分通过简单介绍三个破产中涉及让与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引出争议焦点,即涉案合同的担保属性,让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其权利通过何种途径得以保障。第二部分针对上述总结出的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理论观点和案件事实进行法理分析,从而梳理出让与担保的内涵、特征、法律构成属性、让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以及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通过别除权实现债权。第三部分从承认让与担保合同的担保属性和适当限制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等多个角度出发,对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让与担保权人的权益保护和立法机关加强对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保障提出相应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