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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由于税法意识淡薄,缺乏对税法规则的准确理解与把握,难以认清税收筹划与逃避缴纳税款的界限,从而导致迟延缴纳税款或者多缴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企业在主观无意下被迫面临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窘境。对税法规定的不准确把握,不仅会使企业面临利益流失的窘境,同时也会加大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税压力,激化税企矛盾。目前,在税法实践中,“权责发生制”这一原则是除“实质重于形式”以外,最令人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虽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况下适用收付实现制。法律虽作此规定,但现行的税制体系却并未对该“例外规则”进行系统性规定,这就导致税企在具体运用时缺乏准确的法律规则指引,极易陷入歧路。在相关规则设计薄弱的现状下,征纳双方基于利益考虑时常会背离立法意图,倾向性地选择对己方有力的解释。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既规定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又规定了收付实现制的例外,那么这个例外的范围就值得深入研究并形成一个统一的例外规则体系。税收实践是检验税法制度完善与否的试金石之一,税务争讼案件能够反映出当前我国税制体系的缺陷与不足。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以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为切入点,结合税企争议焦点,深入剖析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制度瑕疵点。通过整理国内学者的观点、研究专家的著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填补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制度缺陷提出合理建议,为我国税法学在理论和实践上均能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产生推动作用。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及其与例外规则之间的冲突是“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的争议焦点。该案也折射出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下的税企矛盾及制度设计缺陷。聚焦本案争议点: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的税前扣除是否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工资、利息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在税务实践中,税企之所以对以上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在于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以及相关法律规则设计的不完善。我国当前的税法规定中,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可供直接引用的例外规则适用体系。尤其表现在法律对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授权立法的情形下,致使现行税收实务界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指引。国税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34号文中明确释明了关于已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关于利息能否依据此逻辑进行税前扣除,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除此以外,学术界对于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土增税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也存在着争议。对于以上问题,现行法律规范尚未予以明确,实务执行中,必将进一步伴随争议。以上种种表明,对税前扣除适用规则制度的研究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引意义。本文将通过分析“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探讨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种问题,并聚焦上述争议,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完善建议,尽可能为化解税企争议、完善税收立法提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