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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大量跨国流动,外国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由经济领域扩展至文化领域。因文化保护而产生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涉及公平公正待遇、安全保障义务等诸多法律问题,间接征收是投资者面临最主要的法律问题之一。文化例外条款为国际投资争端中的文化保护命题提供了新思路。但文化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厘清文化例外条款在间接征收中的适用问题,明确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有助于我国文化利益的保护及我国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本文对于文化条款在间接征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份在对国际投资法下的文化例外及间接征收予以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间接征收中文化保护与国际投资冲突的现象,进而提出了文化例外条款在间接征收认定及补偿上的适用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于投资及贸易协定中文化例外条款进行列举分析,总结出了现行文化例外条款的三种范式。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目的与效果兼顾标准、单一效果标准、单一目的标准这三种间接征收判定标准的优劣,进而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文化例外条款在间接征收认定标准中的可适用性。第四部分首先对涉文化投资争端中对间接征收行为的补偿必要性及可行性的进行了分析,通对于不同仲裁案例中的补偿标准的分析,明晰间接征收补偿标准、认定标准与文化例外条款的关系。第五部分依据前述研究,从中国的立场出发,提出文化例外条款在间接征收中的限制与适用的法治化路径。通过对文化例外条款的范式分析可知,各类投资协定中文化例外条款界定不清及现行争端解决机制易致该条款在间接征收认定中被滥用。在间接征收的认定和补偿上,仲裁庭对该条款存在解释和适用的困境。在对于间接征收的认定上,仲裁庭通过不同标准的适用,对于东道国具有文化目的保护的措施,是间接征收行为抑或合法的政府管制措施将得出不同的结论。在间接征收补偿的认定上,存在补偿欠缺相应的仲裁管辖权基础、间接征收的具体补偿金额的数量难以确定、投资者合理期待难以判定的难题,尤其是通过文化例外条款的适用,可能会当然地免除东道国就其间接征收行为所产生的补偿责任的履行,这给仲裁庭在判定东道国的补偿责任上制造了困难。在不同案例中,仲裁庭对基于遗产保护目的之间接征收的补偿作出不同的判定。鉴于此,我国应当基于我国立场,选择合乎我国文化及经济利益的文化例外条款范式。在征收条款中设置“明确的”征收条款,在该条款中对于将“文化保护目的”的例外情形加以明确,合理界定文化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明晰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标准。就此,须构建包括“文化保护目的”、“程序正当性”、“措施的非歧视性”、“合理期待”在内的多要素认定标准。同时,在征收条款中纳入多要素标准以划清间接征收和合法的文化规制措施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