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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尽管已经做了限制性列举,但是我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大众化的特点仍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违法公民代理是对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范围之外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实质上担任了诉讼代理人或者普通公民通过伪造、虚构法律法规授权身份资格在民事诉讼中实质上担任了诉讼代理人的整体陈述。考察了违法公民代理在实践中运作的形态,主要存在推荐型违法公民代理和虚构劳动关系型违法公民代理。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违法公民代理,尽管在形成的原因和表述的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在处理时都会涉及到对于业已发生的“违法公民代理”已经进行了的诉讼程序或者诉讼活动的效力如何,以及如何避免违法公民代理的发生。对于“违法公民代理”已经进行了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基于程序安定及诚信原则的考量,绝大多数情形下当属有效,少数情形下效力待定。法院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为防止“违法公民代理”的发生,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应进行实质审查。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也存在粗疏,应予以完善,避免违法公民代理人借助、利用立法的漏洞参与诉讼代理。建构违法公民代理的惩戒机制,应对违法公民代理的法律后果予以规定,以避免“软法现象”。底层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亦是违法公民代理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构建以底层民众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服务体系对于规制违法公民代理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域外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资源分布的实际,提高我国诉讼代理职业化的程度亦有助于规制违法公民代理。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正文第一部分是对民事诉讼中的违法公民代理的概述。主要界定了违法公民代理的概念,并总结研究了它的特征和危害性。正文第二部分是对违法公民代理在实践中的运作进行了考察。归纳、总结出违法公民代理的两种基本形态,即推荐型违法公民代理和虚构劳动关系型违法公民代理。考察了实务中最困扰的问题即业已进行了的违法公民代理诉讼行为的效力问题,并对之进行了分析论证解答。正文第三部分剖析了违法公民代理产生的原因。从现象中找出背后的症结,分析、总结出立法的变化及其粗疏、关系本位的社会文化、底层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是违法公民代理产生的重要原因。正文第四部分是和域外国家的相关情况的比较考察。通过域外比较,域外的诉讼代理职业化程度均很高,基本都奉行律师代理主义,故而域外不存在违法公民代理。这为后文提出提高我国诉讼代理职业化的程度提供了启发。并且我国台湾地区对非律师从事营利性公民代理实施严厉的惩戒,这为后文提出构建违法公民代理的惩戒机制奠定了基础。正文第五部分是对规制我国违法公民代理的一些思考。对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堵住违法公民代理人长期利用的法律漏洞。建立推荐的权责统一机制,规范社区、单位推荐权的行使。完善法院对公民代理资格进行的审查认定,法院须改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建构违法公民代理的惩戒机制,因为违法公民代理的违法成本太低,是实践中违法公民代理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构建以底层民众为需求的法律服务体系,疏堵结合去防范违法公民代理的发生。提高职业化诉讼的程度,压缩违法公民代理的生存土壤。从这六个方面给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既有域外的借鉴启发,更是基于中国目前司法现状进行的规制方面的思考,以求索规制违法公民代理之道,规范民事诉讼代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