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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司法案例中往往会有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匿和死亡后,有难以将其因为贪污或者非法恐怖案件获得的赃款追回的情况,这种法律障碍困扰着司法工作者。所谓赃款和赃物,就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比如贪污受贿,犯罪等来获得的具有实质性的经济价值物。属于典型的非法所得,是合法财产的对立面。因此,以上违法所得应该根据刑事法律给与裁判。早在三年前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添加了特别程序的内容,其中第三章中,明确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逃匿死亡后,其违法所得应该归于国家所有。这些条款的内容作为新修改的刑诉法增加的特殊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为逃匿和死亡无法到案有着深远的意义,处理了追回他们的非法收入的尴尬问题。然而,由于该程序仍处于初步尝试使用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因此需要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探讨,改善、完备。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及引发的思考。该部分主要通过我国贪污人员外逃的实际案例为引,引出犯罪嫌疑人逃匿后违法所得追缴的困难性分析,同时引申出我国在对外追缴违法犯罪财产方面的不足之处,最后引入到“处理违法所得的法律程序”。第二部分针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问题进行了探究。本部分开始阐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之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在“证明标准”、“认定困难”、“启动程序的条件”、“救济程序保障”等四个方面的不足,以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初步的了解。同时,也对产生以上现象的成因做简要的自我理解。为论文第三部分的完善做适当的衔接。第三部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建议。结合第二部分的内容,对违法所得进一步阐释并且针对目前没收程序之中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建议,主要内容有怎样确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标准,对启动程度的确立和丰富,完善后续的法律程序包括救济等几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