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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污染环境罪的修正,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生态法益观。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人类生活一定的生态环境、生物环境和地下资源环境,行为方式应该广指所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所有方法,损失计算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必要时加上修复费用。污染环境罪共犯的认定,应当在刑法框架下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出发。将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包括过失,虽然可以起到抑制污染环境犯罪,但与刑法条文难以相符。运用条件说认定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虽然使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更加宽泛,一定程度上弥补将主观罪过界定于故意所带来的局限,但是仍然需要严格把握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