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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行以来,十余年已经过去了。起初引入独立董事这项制度目的在于引导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但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看来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不能忽视。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实施是以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为前提的。独立董事在行使发表独立意见等权利、履行忠实、注意等义务的同时,也必须为其因违反义务或滥用权利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我国证监会在决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时候,虽然对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从来没有对其法律责任进行特别的规定,也没有对其责任的性质、范围与内部董事予以区分。《公司法》中虽然不乏关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同时《证券法》也对涉及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公司董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但是两部法律并没有就独立董事违反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否与一般董事相同,以及认定独立董事责任时所应考虑的具体要素作出具体的规定。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是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共同组成,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独立董事的不法行为多是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多见。由于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规定的不完善,许多地方存在空白,没有具体明确操作规则对应独立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同时理论界的研究也缺乏相应的力度。在独立董事的不当行为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追究其民事责任无疑是对公司和第三人最有效的救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损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基于这样的背景,研究独立董事损害赔偿责任显得十分必要。独立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独立董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中具有独立性的成员,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完全等同于内部董事,所以,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边界与内部董事应有所不同。本文首先以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为出发点,论述独立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随后针对独立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展开讨论,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等,从而分析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在责任承担方面的不同。通过考察国外关于独立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情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要求独立董事勤勉尽职的同时,提出独立董事责任限制及分散风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损害赔偿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