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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续及营运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条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它既是股东出资和享有相应权益的体现,又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因此,股东是否依法出资直接关系到股东、公司、债权人等的利益。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等都有所规定和限制,股东如果未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就会构成瑕疵出资,应当对已足额出资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股东瑕疵出资往往有代理登记公司、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一旦公司及股东对外不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中介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要求承担协助垫资、虚假验资、验证责任。本文试图依据法律原理,就股东瑕疵出资纠纷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有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为中心进行探讨,囿于作者的专业,本文对瑕疵出资相关的刑事责任不做探究。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章:第一章,论述瑕疵出资的概念,瑕疵出资的典型及非典型表现形式。第二章,论述瑕疵出资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主要讨论公司存续期间瑕疵出资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设立失败、解散、被撤销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第三章,主要论述原瑕疵出资股东以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受让瑕疵股权的受让股东因原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对公司应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瑕疵出资的事实对原瑕疵出资股东以及瑕疵股权的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影响等。第四章,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以代位权理论为基础,论述了瑕疵出资(增资)股东以及负有注意义务的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具体还涉及一些实务问题,如案件执行阶段法院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瑕疵出资股东提起确权诉讼的受理问题等。第五章,主要针对实践中代理登记公司、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帮助股东完成瑕疵出资进行垫资、虚假验资、虚假验证等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出发,对中介机构垫资、虚假验资、验证的责任进行了论述。第六章,针对广泛存在的股东瑕疵出资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对于如何减少瑕疵出资行为的几点想法,包括建立法人人格否认的新标准即股权资本严重不足标准;从节约诉讼资源,强化瑕疵出资股东责任出发,引入司法审计前置程序;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在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故意提供虚假验资、验证报告的情形下,要求其在股东出资不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提高代理登记公司设立门槛及实行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