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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的支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了更加广泛地重视,针对劳动者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该部法律相对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务派遣、裁员、小时工等17个方面做出来了修改,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增强。劳动保护力度的加强使得上市公司在应对各种经营困境时对人力资源作出调整的成本增加(即解雇成本增加),成本粘性加剧。人工成本粘性的加剧会使这部分成本趋于固定,从而导致经营杠杆系数上升,经营弹性的下降。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经营弹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公司的违约风险增大,从而会对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结构产生影响。 本文对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相应地整理,并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分析解雇成本、经营弹性与债务融资结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考察了不同企业性质下这种影响存在的差异。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否作为公司解雇成本的代理变量,用经营杠杆系数作为经营弹性的代理变量,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短期借款比例作为衡量债务融资结构的指标,同时因为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劳动密集度比较高,解雇成本变化可能会对其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因此本文以2004-2015年我国沪深 A股两市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解雇成本、经营弹性与融资结构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讨论不同产权性质,是否会导致解雇成本状况对公司融资结构的影响程度产生差异。 研究结果表明:(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解雇成本可能会对其经营弹性产生负面影响。(2)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营弹性降低,其债务融资规模下降,短期借款比例上升。这可能是因为较低的经营弹性会导致较高的违约风险,债权人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报酬,提高贷款条件、增加贷款成本,这样债务人需要根据债权人贷款条件的变化对自身的融资结构做出相应地调整。(3)较高的解雇成本可能会对经营弹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会削弱公司的债务融资能力。(4)解雇成本对公司的债务融资规模的影响效果在民营公司会比非民营公司更加明显。 本文的结论进一步丰富了解雇成本与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为评价《劳动合同法》提供微观证据,具有一定的政策价值,同时为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对《劳动合同法》制定融资策略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