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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对我国权力配置产生了深远影响,监委的职务犯罪调查行为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行为之间如何实现规范、有序的衔接则是职务犯罪打击效果能否体现的关键。本文就如何构建完善的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方法、衔接机制、衔接措施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重点体现在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文章阐释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新衔接模式,即由监察机关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新模式所具有的强制措施区别适用、法律监督权受到制约等新特点。同时在全面反腐的大背景下简要论述了监察机关是打击职务犯罪的专责机关,明确其政治机关的定位。从立案程序、证据标准、强制措施使用、补充调查、提前介入等五个方面介绍了我国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现状:整体尚可,但仍有不足。并结合现状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归纳梳理二者衔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找到症结所在。在法治层面存在衔接的法理基础不完善、衔接权责不清晰、价值取向不统一的问题。在实务层面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刑事立案程序缺失、移送标准与刑事诉讼不相符;二是证据衔接不规范。衔接中因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主导性,导致非法证据排除效果不理想,存在证据标准过低,对监委取证行为难以监督的问题;三是强制措施衔接不畅。留置措施前置条件过低,留置场所不明确,人权难以得到保障。并探讨了监委对涉案财物的自行处置现象;四是在补充调查中存在退卷难、补证难、衔接难的问题;五是在提前介入机制的运行中出现过度介入、依赖介入等问题。文章针对以上问题从依法治国与实践需要的角度阐释了衔接优化的必要性。并从理念、机制、程序、实践等多种角度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一是明确立案范围,设立独立的职务犯罪立案衔接程序,完善立案移送程序与撤案衔接程序;二是明确证据衔接中的证据来源与证据标准,重视衔接中的证据转化,优化证据衔接环境;三是完善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严格留置措施的前置条件,同时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的衔接制度,加强强制措施衔接中对人权的保障;四是完善补充调查阶段强制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补充调查的监督制约功能,设立补充调查阶段的联动制约机制;五是优化提前介入机制,限定介入范围和介入方式,把握职务犯罪调查以监委为主线,检察机关提供协助的介入要求。文章内容囊括诸多方面,目的在于优化贯通职务犯罪调查行为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行为的衔接,提高我国职务犯罪打击质效,巩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