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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污染的排放量随着市场发展规模日益地扩张而大幅度增长,这使得排污企业难以单纯地依靠自身的环境保护设施治理污染,“谁污染,谁治理”的污染治理模式已不再适应。新型模式下“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优势日益突显。随着鲁抗中和排污事件的发生,第三方治理进入公众的视线。然而,治污企业和排污企业违规排污法律责任分配的不均衡,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主体的不明确以及环境服务合同免责条款规范的空白使得第三方治理的发展道路障碍重重。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第三方治理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完善和有效实现我国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提出建议。第一部分,介绍第三方治理的基本概况和鲁抗中和排污事件的过程及其造成的影响。首先,回顾鲁抗中和排污事件并进一步分析此次事件中反映出的第三方治理的问题。其次,简要论述第三方治理及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的概念,并进一步论证规范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同时,对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提出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缺失的现状。第二部分,就鲁抗中和排污事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第三方治理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参考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中存在的治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环境行政相对人,污水排放申报登记责任的主体范围,违规排污的法律责任分配,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环境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第一,明确治污企业可以成为环境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第二,主张扩大污水排放申报登记责任的主体范围,打破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中任一企业申报登记即可的模式,建立双主体申报登记的责任模式。第三,完善违规排污法律责任的分配,坚持排污企业的治污主体责任与责任共担原则相结合。第四,厘清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主体。首先,在治污企业没有违反环境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由排污企业自行承担对他人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因治污企业合同违约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由治污企业直接承担对他人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治污企业的违约行为是因为排污企业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委托污染物浓度、种类和数量等而导致的,可以由治污企业先行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后向相关排污企业追偿。最后,在治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中,如果治污企业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赔偿等法律责任后果,应当由排污企业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治污企业在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也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五,规范环境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