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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关系中的许可贸易,是技术贸易的核心内容,主要是通过许可合同来实现的。许可合同,是确定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并且是为被许可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基础。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既侵犯许可人或权利人的既有权利,同时也有可能会威胁和侵害被许可人的应有权利。一旦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保护?如果可以,那么被许可人诉权的基础是什么?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很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试图在探讨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法理基础、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考察典型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的法理基础。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三大代表性观点,即债权说、准物权说和用益知识产权说。笔者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各学说的主要内容,认为债权说、准物权说各有其缺点,用益知识产权说更具合理性。第二部分总结我国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件的梳理,我国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存在立法上的不统一、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利无救济”、许可人诉权与被许可人诉权关系不明确、对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缺乏地域限制等问题。为了使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这些问题有待解决。第三部分域外典型国家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制度考察。本文着重考察两大法系中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共5个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中有一点值得我国借鉴:代位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运用,既照顾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诉讼利益,又能在知识产权所有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时候给予被许可人以诉讼主体资格。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建议。第一,类比代位权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代位诉讼制度;第二,要明确知识产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诉权关系,为双方的诉讼行为提供指导;第三,要完善对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地域限制;第四,实现立法上的统一。以用益知识产权为法理基础赋予各类被许可人以诉讼主体资格,具体路径一是通过《民法典分则各编》知识产权编进行一般性规定来实现统一;二是在知识产权编入《民法典分则各编》之前,通过完善单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实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