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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刑法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仅限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共同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传统的刑法理论也认为,过失共同犯罪缺乏共同犯罪所必须的意思联络,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分工愈加细密,社会协作愈加紧密,犯罪形态也朝着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方面发展,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过失构成犯罪的场合屡见不鲜。对此,如果一律只是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罚,既不能体现其中的“共同”意义,也很难在量刑上做到罚当其罪,还制约了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过失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并使之最终能成为法律的规定。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过失共同犯罪问题概说,列举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各种理论学说、立法例及判例,并对此进行评析。中外刑法理论界在过失共同犯罪问题上得出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肯定说,过失同时犯解消说。持肯定说的学者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过失共同犯罪是可以成立的;但也有学者站在犯罪共同说的立场上肯定了过失共同犯罪,其中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此外,还有学者从过失犯的本质出发,提出了过失的共动理论。持否定说的学者主要为犯罪共同说(客观说)的学者所主张,犯罪共同说强调须有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的意思,因而,必需有对构成要件的结果有认识、容认等故意的共同为必要,所以,共犯以故意犯为限且仅于故意范围内成立;也有学者根据共同意思主体说,对过失共同正犯持否定的态度。持限制肯定说的学者只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实行犯),而否定过失的教唆犯及过失的帮助犯。持过失同时犯解消说的典型代表是我国学者陈家林,他认为无须设定共同义务这一概念,对于所谓的过失共同正犯及与之类似的情况,都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作为过失单独犯进行处理。各国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也不尽相同,有历史上承认,而现行刑法否定的;有只承认过失共同正犯,对其他过失共同犯罪否定的;有对过失共同犯罪不做任何规定的;还有对过失共同犯罪明确肯定的。各国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判例,也有肯定与否定之分。第二部分,过失共同犯罪基础论,分别对共同犯罪制度本质的功能以及过失犯罪的本质进行分析,探讨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理论。共同犯罪的本质的首要功能就是解决同时犯罪的数个行为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共同犯罪的本质理论并不是共同故意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的本质理论并不注重犯罪的主观方面。所以过失犯罪也可以在共同犯罪的制度内存在。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有注意能力而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犯罪中被刑法予以否定评价的东西,应该是行为时所应承担的客观注意义务,所以当二个或二个以上行为人同时负有共同注意义务,造成违法结果时,过失共同犯罪就有可能成立。第三部分,过失共同犯罪本体论,对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的范围、成立的条件进行总结、归纳。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各自过失的实行行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以致造成违法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应该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的范围内,过失教唆、过失帮助不应该成立共同犯罪。过失的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须同时、全面的具备犯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条件第四部分,过失共同犯罪责任论,论述过失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以及影响各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过失共同犯罪的归则原则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第二层次,共同责任原则;第三层次,区别责任原则。影响各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主要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