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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这些国家中,警察和其他普通证人一样,要进行宣誓、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等环节,警察把到法庭上提供自己的证言视一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警察出庭作证的观念在这些国家中已深深映入公民的内心。然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诉讼中,虽有了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但警察不出庭作证仍是相当普遍的,可以说是庭审活动中一种比较习惯的做法。程序正义是法律的灵魂,要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就必须首先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民主、公平和平等的法治观念越来越普及,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成了人们关注的法律问题。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中,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并当庭辩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支持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达到公平审判的结果。警察作为案件的侦办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明确了警察有出庭作证的责任和义务,这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正规化和常态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我们也应清楚认识到,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探索和总结,以促进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日益成熟和完善。我们可以通过对国外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加以分析和研究,尤其是对英美、大陆两大法系国家的警察出庭作证进行剖析和比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吸收借鉴国外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先进经验,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从而促使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进一步完善,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