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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程序进行改革是目前刑事司法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对侦查程序进行改革一般从两方面入手,其一是观念层面上的改革,其二是制度层面上的改革。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从制度层面上对侦查程序的改革,也就是对侦查构造的改革,共分为五章,约 37000 字。文章的第一章主要是依托侦查构造的基本原理对于我国目前的侦查构造作一评价,从中突出我国侦查构造的不足和对其加以改革的必要性。侦查构造是侦查程序研究领域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范畴,是指由一定侦查目的所决定的,行使不同诉讼职能的主体在侦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从理论上说,侦查构造可以分为弹劾式侦查构造和纠问式的侦查构造,文章阐述了这两大侦查构造差异的实质,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在这些基础理论的铺垫下,文章认为我国目前的侦查构造是属于纠问式的侦查构造,并论述了这一侦查构造的缺陷是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体系和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系。文章的第二章主要是对外国侦查构造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和分析。其目的一是为了论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是各国侦查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因此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应当成为我国侦查构造的改革方向和途径。二是为了后文研究我国对外国 1<WP=4>司法审查制度内容的具体借鉴时提供参照。文章的第三章主要是从理论的层面论述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立论依据。阐述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存在是以人权保障理论,无罪推定原则,权力分工与制衡理论以及程序正义理论为理论支撑的,从而证明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文章的第四章主要是从实践的层面论述了我国引入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论述必要性方面,作者主要选取了我国侦查实践的现状,嫌疑人权利救济体系的需要,侦查机关自律性制约的不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局限及其履行国家义务的需要这五个角度,充分说明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于我国的特殊意义。在论述可行性方面,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应当遵循一条立足本土资源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现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并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对外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筛选,保留体现制度优越性的部分,舍弃不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文化传统的部分,从而为第五章的研究奠定基础。文章的第五章是本文最具新意的部分,主要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作了具体的设计,并力图使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对我国司法审查的主体制度进行了设计,涉及到主体的确定、主体职位的构建、侦查法官权力义务体系的构建,其中主体的确定问题是关键问题,本文对某些质疑的意见进行了分析,使作者的观点更为稳固。其次,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层次进行了设计,将司法审查分为事前审查、事后审查以及被动审查,并对各自的具体内容分别进行了论述。再次,将司法审查的标准定为合理怀疑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最后,论述了司法审查制度下检警关系的调整,主张成立“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的格局。结语部分主要对司法审查制度赖以建立的配套措施、其深远的意义及其建立的具体步骤作了简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