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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用砂石的供应随之出现了紧缺的现象,砂石价格也一路攀升,随之带来的非法采砂现象也愈发猖獗。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风险性小,据了解在全国各地的各大江河湖泊中均可见非法采砂现象。非法采砂将引起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不管是对防洪工作、生态维持、通航安全,还是其他公共安全事项均会造成破坏性影响,而且非法采砂行为易滋生黑恶势力,会令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形成社会治安的不稳定风险因素。目前来说,在我国的刑法中能够适用于非法采砂行为的规范几近为零,仅有少量司法解释可以作为非法采砂行为入刑的依据。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针对非法采砂行为也是从过去依靠行政机关的惩处,到探索适用刑法,再到适用统一罪名这三个阶段。但是,由于河道砂石不仅仅是重要的非金属矿产,同时还是维持河流稳定、生态平衡、堤岸稳固的重要基石,介于砂石这一双重属性,致使非法采砂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具备复杂性、多样性,若按照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律适用非法采矿罪恐怕存在不妥之处。在刑法条文日益膨胀的今天,增加新罪名的建议是否真的有其必要性也仍有待商榷。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非法采砂行为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制以及演变的情况。主要从非法采砂行为的当前相关规制情况入手,分析非法采砂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的演变情况,揭示在法律适用方面曾经有过的“乱象”,同时揭示罪名统一学说的来源和根据。第二部分针对非法采砂在法律适用方面曾经有过的“乱象”,结合具体案例,对适用不同罪名的情况进行评析,对非法采砂行为可以构成的罪名进行肯定,对不符合构成要件的罪名进行否定。第三部分针对罪名统一学说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逐一分析和辩驳,进而提出笔者观点。第四部分笔者在前文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非法采砂行为适用正确罪名的原则性意见,并就完善相关刑法规制的具体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在刑事法律规制的框架内更加有效地打击非法采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