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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制度公正成为研究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大学教学管理制度公正性是制度公正的微观方面.大学教学管理制度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涉及到大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在众多的公正观中,罗尔斯的公正观为我们研究大学教学管理制度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划分各利益相关者合理的利益或负担等方面的公正问题提供了独特视角. 现实中,我国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缺乏公正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导致大学教学管理制度在分配各直接利益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公正现象.首先,大学教学管理权利分配的人性化不足:“教”和“学”自主权缺失;教学管理价值取向上忽视弱势群体.其次,大学教学管理权力分配的比例失衡:教学管理中权力违背其公共性;教学管理中权力相互制衡的环境没有建立.最后,在大学教学管理义务和责任分配的主体自觉性不高:大学教学管理者责任失范;教师职业责任感弱化;大学生“道德滑坡”.这都影响了我国大学的教学管理的公正性.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落实到制度层面,即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公正.这需要坚持三个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从大学教学管理制度本身来说,要在制度的设计、运行、评价与反馈机制等方面保证公正性.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合理的公正观为指导,制度设计程序力求规范性;在制度运行上,要具有忠诚性、强制性、公开性和广泛参与性.由于制度公正随时间和空间变化的“有限性”,所以需要对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公正与否进行及时的评价和反馈.此外,还需要管理者自身对公正的诉求来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