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工具,票据的生命力得益于流通,促进流通才能使票据功能得以更好更快地发挥,但现行票据理论还未能有效应对票据抗辩实务的发展,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当前社会的信用基础缺失,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我国票据制度设计上的不足。票据作为第一代,最典型的有价证券,更广泛地应用于现代经济生活中,甚至取代了一些货币的功能。在票据法体系中,存在两个相互制衡的权利制度:票据债权人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票据债务人权利即票据抗辩权。票据法关于促进票据流通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两大立法宗旨,决定了其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任何一个安全体系都是建立在每一个不安全体系的防范对策之上的,内在平衡的任何民事法律,总是需要通过对抗性的权利义务来维系和保持。所以,票据法给予票据债务人以抗辩权,允许其拒绝履行在一定条件下的义务,这不仅是保护债务人的需要,同时也促使票据当事人更加小心地进行票据行为,从而达到避免票据抗辩事由发生的结果,实现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这也是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所在。在票据理论的研究历程中,许多学者对票据抗辩制度的研究甚少,却对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制度和追索权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从而导致了票据法理论研究陷入失衡状态这一局面。要最终实现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内在平衡,为票据运行提供丰富的理论依据,只有在票据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对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因此,本文先从票据抗辩权的基础理论切入,同时分析国内外票据抗辩权的情况,我国票据抗辩的现状和问题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力图对这一重要的票据抗辩制度发表下自己的拙见,以期对我国票据法的运行和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