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局势的变动,外层空间的战略地位凸显。在探索、利用外层空间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的同时,部分拥有航天技术的空间国家依托先进的空间技术逐步拓展其在外层空间的“势力版图”。在这之中,外层空间军事化应当是对全人类的福祉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影响最为深刻的一项。美国于2002年以防范恐怖主义、发展多方位空间防御技术为由退出了旨在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减少自身战略进攻和空间竞争的《反导条约》,并于2019年试射《反导条约》所禁止的常规陆基巡航导弹,美国建立天军的法案也正由国会审批;俄罗斯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便已开始测试共轨道拦截与非核方式杀伤的反卫星武器,并且已具备实战能力,成为第一个具有反卫星武器的国家,近年来也已多次进行反卫星武器测试。此外,欧盟为保障自身外层空间安全利益,也在加紧发展旨在卫星导航定位的伽利略计划和用于侦察、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的GMES计划。现有的外层空间法体系肇始于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的发射,并形成了以1967年《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1972年《责任公约》、1984年《月球协定》为主的外层空间法体系。在规制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上,《外空条约》前言部分以及第四条所提及的“和平利用”则存在诸多争议性解释:认为外层空间开展的军事利用是合法的,“和平目的”即“非侵略”;外层空间开展的包括进攻性抑或防御性在内的一切军事利用皆应禁止,“和平目的”即“非军事”;承认可在外层空间进行军事利用的基础上,否定评价“非侵略”目的的军事利用行为,“和平目的”即“非武器”。《外空条约》约文则仅禁止在外层空间部署核武器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外层空间武器范围过窄;用以规范空间物体发射的登记制度也因多数空间国家不愿公布过多关于空间物体军事信息而近形同虚设。现有外层空间法体系在规制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上捉襟见肘,外层空间军事化正日益严重威胁国际社会稳定与安全。联合国作为国际秩序的建立者以及国际法治的推动者,其对于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的解决有着超越其他国际机构的优越性。联合国外空委在上世纪推动建立外层空间法体系中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国际立法经验,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在审视缔结新的外层空间法律文本的基础上,尝试推动形成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习惯国际法规则。以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为首的国际司法机构则充分发挥司法规范作用,探讨对“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作出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解释的理论可能性,用以指导国际实践。相较于国际条约等严格的缔约程序、保留制度等,国际软法更能充分发挥国际社会治理的弹性。充分发挥外层空间活动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TCBMs)所提倡的外层空间信息共享以及信息交流,在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解决过程中坚持合作原则以及磋商原则,探索切合实际的合作模式;通过《外层空间活动国际行为守则草案》探讨在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上形成国家行为理性,进一步深化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以中俄《PPWT草案》为例,探讨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中有效核查机制的建设机制,并对外层空间自卫权进行理论探讨,减少假借外层空间自卫权之名而行使外层空间军事化行为。中国作为空间大国,在推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规制外层空间军事化有着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多个航天白皮书等国内法律文本已明确规定中国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并且中国也积极践行外层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原则,积极推进中国空间站建设以及“太空丝绸之路”的构建。此外,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联合国大会决议以来,进一步明确了实现外层空间持久和平利用的可行路径,深化了外层空间资源人类共同继承理念,为构建和平解决外层空间活动的多元争端案解决机制提供了诸多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