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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被许多引渡条约所应用。从一七九三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庄严宣布:“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开始,到一八三三年比利时制定第一个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法令。以及一八三四年比利时与法国订立引渡条约,明文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国际法上,对“政治罪犯”就逐渐成了引渡的禁忌,从而形成了现代引渡制度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引渡是针对国际犯罪而建立的司法合作制度,因为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协助主权国家的利益,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诉讼观念,引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表现为一种国家权利,引渡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一种体现,在国际关系中,则把引渡引申为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是以对政治犯罪定义的界定为前提,但对政治犯的定义和解释各国有很大分歧。什么是政治犯罪,无论是引渡立法还是引渡理论,都未作明确界定,这必然影响着该原则的实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和跨国犯罪猖獗,各国意识到加强国际刑事合作的重要性,如何解决国际刑事合作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间的矛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一些国际性公约,采用排除法从反面规定某些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犯罪已形成趋势,这种作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仍是肯定的,但也作了限制。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与限制进行研究和分析,对该原则的发展趋势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做了新的探讨。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国际法上对政治犯的定义及其分类,对相对政治犯认定标准作了的比较与评价。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评析。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存在的缺陷,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情形进行进一步的探究。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限制行为,根据一系列的国际性公约规定,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罪宗教罪犯或违反军法的军事罪犯战争罪、腐败犯罪均不视为政治罪。第四章主要就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回顾,提出了该原则在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与限制面临的困境,在中国区际刑事合作中,是不宜援用国际引渡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因为维护国家主权是处理互涉事务的首要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一些内容和技术,但是不得适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一些带有强烈主权关系色彩和国际性质的原则和做法。海峡两岸由于长期缺乏司法方面的联系与协作,某些犯罪分子利用两岸之间微妙关系,规避刑事追究,造成海峡两岸互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法律问题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因此,我们在处理两岸司法协作关系时,可以采取变通方法,有必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对涉及所谓“政治犯”的移交问题上,谨慎妥善处理。尽量不要把司法合作关系演变成直接损害两岸关系发展的政治事件。同时,本文总结中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方式既体现了我国的法律精神,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还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严格地纳入法制轨道。最后就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展趋势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排除政治犯罪的可引渡性,实际上是排除了国际引渡关系中的一个敏感的“危机点”。它既保障了引渡活动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展开,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使引渡活动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陷于危机,因而这一原则被视为现代引渡制度中的“安全阀”,在国际引渡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完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更有利于国际社会同国际犯罪行为作斗争。在运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时,既要考虑到国家主权,也注意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这种限制和保护的双重性,正是当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