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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在整个犯罪体系中属于一种高发性的犯罪,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三种不同的犯罪形式。法律不能够清晰地对所有犯罪进行规定,在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也不可能绝对明晰。这三种犯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在认定上存有争议。在实践中,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在手段上既可能包括欺诈手段,也可能包括侵占手段和秘密窃取手段,导致案件在定性上出现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本文首先通过一个案例引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上,对这三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等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在认定财产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行为对法益的实质性侵害,希望能在今后的实践中有所帮助。本文除了引言部分,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案情介绍,笔者以蒋某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案案例引出被告人蒋某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中有欺诈、侵占、盗窃行为交织的情形时,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第二章产生分歧的各方分别就争议的观点说明各自的理由。第三章是刑法理论。笔者首先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出发,对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中的构成要件中产生分歧的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以及犯罪客体进行区分。然后,笔者着重论述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并提出了区分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犯罪在认定时的关键行为。第四章是本案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并分别就本案不构成侵占罪和诈骗罪以及构成盗窃罪作出理论分析。第五章是结论。笔者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侵犯财产犯罪中多个行为交织时的认定提出了四个步骤,同时提出了认定的依据——对法益的造成实质性侵害的犯罪行为作为定罪的标准。笔者再列举了三个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例,利用笔者提出四个步骤和行为对法益的实质性侵害标准,进行案例分析,以对笔者提出的结论的进一步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