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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信贷消费方式逐渐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其发展有其必然性。首先,当前我国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增长的立足点,信用卡对经济有巨大的刺激和拉动作用。其次,社会的发展必然进入信用经济阶段,信用卡以及其他个人信用工具将得到迅速的发展。 随着中国的入世,我国市场逐步纳入全球经济体系,信用卡市场即将成为中外银行争夺的热点。互联网的发展引起支付方式的巨大变化,信用卡的使用随之得到普及。但是,信用卡的使用虽然在一定程度方便了消费者,刺激了消费的增长,对西方国家生产的过剩危机起到了缓冲的作用,但它的过度发展,也可能带来通货膨胀和债务危机, 造成经济的不稳定,所以对于信用卡的发展并不能盲目推进。与西方发达的征信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卡发展相对滞后,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前者主要有信用卡消费一反传统消费习惯,消费者从认识到接受需要一段时间;后者主要有体现为个人信用体系几乎空白,启动信用消费的风险过大导致银行对信用卡的发行持谨慎态度。所以,发展信用卡与完善个人消费信用环境应同时并举。在仍以传统的伦理信用、关系本位为主要方式来调整社会的债信关系的中国, 转轨中的经济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公信力尚未形成, 纸面的立法生活化社会化的道路还很漫长,短期内难以显现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效应,信用卡立法应该纳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工程当中, 其中, 政府应当起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当前对信用卡的认识存在几大误区,首先,最初发起金卡工程主要为了利用信用卡的结算功能, 信用卡真正的信贷功能所孕育的机会与风险可能是内资银行认识的盲区;其次,通过信用卡扩大了交易量的同时也扩大了交易的风险,一味推进信用卡的发展,相应的风险控制并未跟上,会为将来的市场秩序埋下隐患;再次, 立法对消费者保护存在重大的疏漏, 现有的立法仅从银行业务管理的角度而未能从合同基本原则的角度对消费者在信用卡合同中的权利给与充分的关怀,法律的不完善为发卡机构订立大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大开方便之门。<WP=4>我国的立法应把握两个目标:其一,微观上, 给市场中居于弱势的消费者以充分的保护; 其二,宏观上, 控制信用卡的过度授受的风险,建立征信预警机制, 提供个人破产与更生的机制。笔者在第一部分即概述部分首先探讨了信用卡的法律性质,对信用卡的发展、分类、特点与作用作了系统概括与介绍,第二部分笔者将信用卡交易的法律关系在总体上进行了分类,第三部分重点探讨了最有典型意义的POS信用卡消费的法律关系,其中,对特约合作协议性质的探讨中得出了有关信用卡交易诉讼的判断原则。 而对信用卡使用合同对其达成、内容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借鉴了西方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重点讨论了信用卡使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性质。 第二、三部分主要从民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角度分析了信用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第四部分结合社会学和经济学,比较分析了我国信用卡发展滞后的原因,探讨了过度信用供给问题及对策,最后在借鉴西方信用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本国的国情, 为相关的立法提供笔者的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