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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器和润滑剂,在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加强,有诸多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关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突破了人的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等,扩展到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等新领域,其调整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扩大致使国际私法在体例、内容上要完整,因而法典化成为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迅猛发展,各国的国际私法逐渐互相吸收、相互渗透,国内法律在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涵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的内容,致使国际私法立法呈现出趋同化倾向;为了适应各种新的复杂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软化连结因素,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冲突规范富有弹性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主流;与国际私法弹性处理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相关的是“属人法的发展”,其中“惯常居住地法”的提出结束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问题上的长期对立;“对弱者的保护”既与弹性处理中连结点的多元化有关,又同时体现了国际私法追求公平正义的新的价值取向。
本文以冲突规范为视角,从分析当代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背景入手,结合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回顾和对当前国外国际私法立法的参考,试图探讨总结当代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新趋势,以期能为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所在。这部分主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谈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当趋同化、法典化、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属人法的引入与完善及对涉外合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新特点的借鉴。我认为,只有在以上几个方面都借鉴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才能有实质上的提高,才能与国际接轨,从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利于对外民商关系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