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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体系下,帮助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网络广泛覆盖了人们的生活,恐怖主义犯罪和妨害社会正常秩序的犯罪也频频发生,可以说,现在社会的风险程度正在不断地提升,随之而来的就是刑事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也不断加深,故其已经渐渐突破共犯从属性理论的限制,拥有了自己的特征,获得了刑事评价上的独立地位。立法者基于打击犯罪的目的,同时考虑到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将这些危害性质严重的帮助行为单独进行定罪处罚,这种立法模式即为刑法当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恐怖活动罪等帮助型犯罪,使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更多地适用在立法实践中。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适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但其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一直饱受学者的质疑,有学者提出帮助行为正犯化不符合我国传统的共犯理论,对帮助行为认定为共犯即可,不需要单独再设置罪名。而目前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理论研究比较欠缺,并没有形成统一和明确的观点。本文立足于现行刑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从而证明其适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并针对该模式现阶段还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第一部分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概念及其类型进行剖析探讨。首先,该部分以刑法中帮助行为的概念作为分析的切入点,从主客观两个层面理解帮助行为的本质。其次,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概念进行范畴上的界定,明确概念的核心内涵,并对不同类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进行划分。再次,为了能够更加准确的理解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本质内涵,笔者对帮助行为正犯化与片面帮助犯和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进行对比与辨析,从而厘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模糊概念。最后,将目前学术界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归纳,形成赞同说与反对说相对立的格局,并对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从而得出肯定赞同说的结论。第二部分对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进行论证。一方面,帮助行为正犯化有深厚的法理基础。本文从该模式涉及到的正犯和共犯的内涵进行分析。从正犯的角度讲,对单一的正犯概念、限制的正犯概念和扩张的正犯概念分析,并对正犯与帮助犯的内涵进行区分。从共犯的角度讲,本文以共犯的本质概念为切入点,引入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学说,在此基础上论证共犯的违法性基础,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适用也是源于现实需求。我国现在全面进入风险社会,传统刑法在风险社会中会面临种种困境,而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刑事法网进行有限扩张缓解社会风险的手段之一。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共犯理论在案件的适用上遇到了各种障碍,所以也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手段进行突破与弥补。考虑到目前帮助行为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我国刑事政策的理念,将其进行正犯化处理也是必然的选择。第三部分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再构建。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在现阶段来说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体现在立法技术和适用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分别从立法理念、立法标准和体系协调三个维度提出自己的建议。首先明确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理念,将谦抑性理念和法益保护理念根植在立法活动的每一环节。其次对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的立法标准厘清与界定,提出决定性、定型化和新型化三个标准。再次通过明确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实现整个刑法体系的协调统一。最后,通过对该模式的论证分析与进一步的改善,以期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能够实现其价值作用的最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