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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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财产性利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一些争议的产生,比如,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物?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是什么?财产性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受到刑法保护的范围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不一、争执不断。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视线集中在财产性利益本身的限定和解释上,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属性已毋庸置疑,那么接下来应该明晰的就是其与财物的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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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财产性利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一些争议的产生,比如,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物?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是什么?财产性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受到刑法保护的范围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不一、争执不断。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视线集中在财产性利益本身的限定和解释上,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属性已毋庸置疑,那么接下来应该明晰的就是其与财物的关系上,如何在不破坏刑法体系性的基础上又能妥善处理侵犯财产性利益行为的现实必要性,这才是本文的核心观点,即在承认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同属于财产的两大类基础上,再比照财物的行为规则重新解释关于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造。本文第一部分简述了财产性利益的相关概念。财产性利益这一概念作为“舶来品”,刑法对债权保护的不足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所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都存在着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笔者根据其基本特征,明确财产性利益是指享有某种利益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权利或者资格的行使,这就使其与其它无形财产具有明显区别。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财产性利益的保护现状,通过梳理财产性利益方面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现存的主要理论争议,分析财产性利益保护的问题所在。本文第三部分论证了财产性利益应该作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指出了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这一观点所存在的明显漏洞,提出了财产性利益应与财物相区别,二者同属于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的观点。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涉财产性利益行为的认定规则,通过前文论述财产性利益与财物之不同的基础上,提出了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造也应该与侵犯财物的行为构造存在区别的观点,传统财物犯罪中的行为构造模式以占有为核心,而财产性利益以规范上控制为核心,并结合具体犯罪进行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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