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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股权激励进程相对缓慢。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与基本完成以及此后国家相关法规的不断出台,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不仅为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引导和实务操作规范,更为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引入了成熟规范的股权激励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也相应作出相应调整,相关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激励进入实际可操作阶段,这必将成为大势所趋。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股权激励机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其中主要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业绩股票、业绩单位和内部人收购等。自2009年l0月23日A股市场创业板开板以来,截止2014年2月20日共有379家在创业板上市,其中有23家上市公司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文首先介绍了6种股权激励的模式,并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内部人收购、延期支付、业绩股票、业绩单位这6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根据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是从事高新科技业务,成长性较高,规模相对较小,成长空间很大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经理人、核心技术人员是长期稳定发展的发动机的特点,以及股票期权激励不仅可以不用考虑企业现金流、规模的限制,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还可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以及广大股东的监督,更多避免管理人虚报业绩等不良现象,能更加促使管理人员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一己之私,分析得出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更适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并且具有其他方式不具有的优势。其次以23家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股权激励模式分析、行业及地域分析、行权业绩条件分析、效用分析、成熟市场概况得出创业板的股权激励模式存在模式单一、行业及地域分布不均、股权激励考核指标体系不成熟、创业板市场有效性低、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的问题。最后针对股权激励的问题提出推行股权激励模式多样性、加大股权激励的推广力度、科学设计股权激励考核机制、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股权激励作为一项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为使其有效实施,得到市场的认同,既能反映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价值取向,又能反映激励对象的内在诉求,还需要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股权激励的目的不是变相地“送红包”,而是在公司业绩提升的情况下,给予被激励者合理的激励收益,实现所有者和激励的共赢。股权激励行权条件的设置,即不能激励过度,使股权激励变成福利工具;也不能矫枉过正,使行权遥不可及,失去激励意义;既要考虑公司未来3年-5年时间内保持业绩的稳定增长,也要考虑公司的后续激励问题。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如何完善创业板激励制度,促进创业板市场业绩提升、市值增加、争夺人才、构筑核心竞争力,更好的发挥激励的作用,提升创业板市场整体业绩、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做好一个企业股权激励的关键,要在价值理念、程序保障、专业理解3个方面展开工作:从价值理念上讲,企业员工应当端正“股东”概念,要明白“股东”是在投入而不是享受,从管理层来说,股权激励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工具、工作程序来保证实施效果,需要管理层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从专业管理来说,股权激励的设计和实施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资本运作、上市筹划、市值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更需要有抓野的管理水平作为技术支持。相信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权激励模式会更加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