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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原则1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每个人都拥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但是,环境资源毕竟是稀缺的,环境质量也是极易被影响的,尤其是现代科学的发展、城市节奏的加快,带给我们极大便利和丰富享受的同时,也带给我们因环境污染和环境妨害而产生的烦恼,这种烦恼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表现得就更为突出,进而引发了邻人对环境权利的争夺与捍卫。纠纷的解决、侵害的消除,需要法律对权利进行分配与救济。因此,本文便以相邻关系中的环境权利为研究主题,探讨了其法律含义与具体类型等基本问题,进而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现行法之基础上,重点对如何更科学全面的为其设定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对相邻关系中的环境权利进行了介绍。在明确了环境权利的法律涵义、归纳了相邻关系中环境权利的特殊性之后,提出相邻关系中的环境权利,包括相邻环境人格权和相邻环境物权两大类,而前者又包括采光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通风权、清洁水权、眺望权、景观权等子权利。为了满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迫切要求、保证城市与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以及实现建设和谐社会与两型社会的宏伟目标,亟需法律对上述权利进行全面保护。第二部分是对相邻关系中环境权利法律保护的比较法分析。国外法律对此类权利采取了迥然不同的保护方式,英美法系、法国、日本等统一运用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权利救济,而德国则通过一系列的所有权内容限制制度,综合运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制度来调整。笔者以保护模式的不同为区分,逐一介绍了上述国家的相关制度要点,进而归纳了两种保护模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得出德国法的制度构成和体系安排更为合理,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第三部分乃对我国相邻关系中环境权利法律保护的立法评价。通过全面梳理我国保护此类权利的法律规范,总结出相邻关系制度与民事救济制度是主要的私法保护手段;而在公法方面,则通过环境标准、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保护。在肯定我国法律保护成绩的同时,亦重点对制度缺失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即完善我国相邻关系中环境权利之法律保护的思考。针对上一部分发现的制度缺失,提出应从法律体系中权利赋予的明确化,处理相邻关系应采效率和公平原则,通过规定容忍义务及设定多重标准细化并补充《物权法》相关保护条款,合理界定相邻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从发挥环保法律法规的预防功能、健全救济制度等角度进一步完善公法保护制度,以及解决公私法之冲突等六大方面对我国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