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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时间长、危害广、损失大等特点,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稳定、有效的环境污染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在减轻污染企业负担、保护受害人利益、加强社会公共管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产品缺乏、保险费率及承保范围不合理等原因的存在使得以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模式屡屡受阻。实践教训告诉我们:要想顺利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选择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及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发挥其在推行“五位一体”建设、实现“中国梦”中的积极作用。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从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及综合分析的角度对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具体经济理论的阐述分析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采用强制性模式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面临的严峻环境污染问题及其带来的巨大挑战,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强制性优势分析我国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国外典型国家(美、德、法)及国内强制性责任保险---以交强险为例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及对我国实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借鉴;第五部分提出加快我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这部分主要从外部支持与内在动力角度说明加强实施强制性的保障及强制性推行阻力的减少,从而实现加快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