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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作赃物犯罪。我国刑法关于赃物犯罪的规定除了本罪之外,还包括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第191条洗钱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窝藏毒品、毒赃罪等等。据此,学界将本罪称为普通赃物犯罪,而将其他相关赃物犯罪的规定称为特殊赃物犯罪,对于特殊赃物犯罪,处理时应以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罪名定罪量刑,不再认定为普通赃物犯罪。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普通赃物犯罪,因此文中所指赃物犯罪为《刑法》第312条规定之罪。赃物犯罪在实践中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但对其诸多方面的界定又不甚明了,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赃物犯罪不断呈现新的特点,也促使关于本罪立法的频繁修改。但是,立法上频繁修改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立法上的概括性规定却带来了理论和实践中诸多的疑难问题,这仍需我们进一步探讨研究。同时,赃物犯罪作为典型的下游犯罪,与许多关联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强对本罪的研究和惩治,可以有效遏制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上游犯罪。本文除导言部分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赃物犯罪的概述;第二部分是赃物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第三部分是我国赃物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一部分,赃物犯罪的概述。先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概况介绍赃物犯罪的历史沿革,然后从犯罪构成论的角度对本罪进行学理分析,重在分析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素,如犯罪行为方式、主观上的“明知”等等。第二部分,赃物犯罪疑难问题研究。首先,界定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内涵,对本罪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应如何正确理解,并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正确界定。其次,将赃物犯罪与洗钱犯罪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赃物犯罪的实质。最后,对赃物犯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进行研究,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多样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极易带来一罪与数罪的困扰,对其进行相应的研究是必要的。第三部分,从理论和立法上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赃物犯罪。一方面,修改后的赃物犯罪本身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在入罪方面,缺乏数额依据,本罪虽然属于妨害司法类犯罪,但本罪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紧密联系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确立具体的入罪标准。此外,“情节严重”的认定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参考,也有必要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从古为今用的角度出发,有条件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并从其刑法价值入手,发掘“亲亲相隐”制度对赃物犯罪的现实意义,从理论上完善赃物犯罪的研究。同时,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可行性角度出发,切实从立法中寻求“亲亲相隐”制度的立足点,借以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赃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