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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现在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权利,但是两者冲突一直存在,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果处理不好二者的关系,就会对我国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解决二者的冲突成为本文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两者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我国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如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进行了探讨,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具体国情提出了解决二者冲突的几点建议。本文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相关概念的阐述。通过各学者对新闻自由概念的解析明确新闻自由的含义,为了更好的理解新闻自由,对新闻自由的内容、价值作了论述;同时界定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价值及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的现状。第二部分总结了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的现象并分析了原因。在采访和报道阶段中侵权现象较多,采访阶段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侵入私人领域;监视、窃听、偷录偷拍和对他人个人资料的侵犯。报道阶段的侵权行为有: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财产情况和疾病缺陷情况;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不足以辨认的资料;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予以披露。总之,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最后简单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一些典型国家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理论与实践,希望能够为我国解决这个问题提供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则与建议,认为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要遵循人格尊严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公众正当兴趣原则、真实性、自愿性和区别对待原则。建议在法律方面,完善新闻传播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社会方面,加强新闻媒介的自律和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