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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是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特定政权阶级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局势现状,按照一定的法则所构筑的一个法律体系。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初步完善并在实施中得到改进,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转变,我国仍然采用流转税和所得税双重主体的复合税制模式,同时结合国情适时采用其他税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重干扰并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35年来的市场经济刺激,也滋生了该行为,并且促其成为社会的毒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而产生,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而逐渐成熟,直至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在这个期间内也是诸多坎坷、障碍连连,国内的专家和学者们为此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重干扰并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更犹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投机分子都争相钻法律的漏洞,或者受到非法利润的诱惑,抱着侥幸心理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关于本罪客观要件,存在诸多观点,行为犯、目的犯是较为盛行的通说。其中,陈云正、刘生荣等人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康瑛则提出本罪应属目的犯的观点。关于如实代开能否定罪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争议颇大。曹康、黄河、莫开勤等认为“虚开”应该包括“代开”行为,而李永君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现实中的案件向我们提出了挑战,等着我们来应战。同时,此类犯罪案件,环节多,查证相关证据困难,且由于现有税制的缺陷,造成国家税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将从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剖析,运用刑法学原理辨析,同时将诸家观点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进行解读,使各个观点更加形象和具体,也更加立体的反应出各种观点的优劣,找到最实用的理论。对于相关缺陷,比较各种立法、制度、政策等,提出最有利于遏制犯罪发生的策略。